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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国税发[2003]29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2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

    闽国税发[2003]295号                             2003-12-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地税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是税务机关协税、护税、办税的重要力量。凡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我省中介机构及在中介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均适用本规定。

       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等总局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优质服务、合理收费、自律和分离等五项执业原则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

       三、省国、地税务局在下发税收政策文件时应同时分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宣传税收征管的讯息。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办税的委托代理人,应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办税服务。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处)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注册税师管理中心的联系。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被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同志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五、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脱钩改制的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彻底脱钩。不得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搞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内部运作机制,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开支。

       七、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办理: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经营场所的核实,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三)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五)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引导委托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六)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七)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单报告,并把它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十二)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型企业在“金税工程”中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在购机、聘用人员、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十四)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用、金融机构呆帐损失、装修费用等事项,可建议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其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八、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对象。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可作为参考依据。对财产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确定,企业须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

       九、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义务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十、涉税事项审核代理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取,严禁无序竞争和乱收费。

       十一、税务机关对违规违法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可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规定处以罚款和提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给予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资格证书、收回执业执照等行业惩戒。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十二、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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